2025 年 10 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论,是 “49 岁男子三小时连杀三人” 案里最被争议的一环。

高申远之子高先生对这一结论提出疑问。他介绍,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庭前会议披露的信息,徐某曾供述,案发前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提前规划作案路线,并控制在各个地点的停留时间。案发前三个月左右,徐某还曾向村民询问自家的具体位置;作案后,他选择偏僻的机耕道逃离现场。在高先生看来,徐某事前准备、规划路线、控制作案时间,并采取规避侦查的措施,说明其作案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基于这些情况,高申远的家属在今年 5 月委托律师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徐某此前有多次犯罪记录。据检方起诉书,2006 年 1 月,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 年 3 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 年 3 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发经过上,徐某的供述和监控记录能对上。检方起诉书显示,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8 时许,徐某头戴鸭舌帽,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从家中出发,先后袭击同村舅舅高某云、长辈高某远和小学老师高申远,造成三人死亡。随后,徐某来到邻居郑某强家中,刺伤其丈夫毛某星,并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当日上午 11 时 30 分许,徐某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获。司法鉴定显示,三名死者均因胸部遭单刃刺器刺伤,导致心脏、肺等重要器官破裂,大量失血死亡;毛某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高申远遇害时,家里监控拍下了全程。当天 8 时 32 分左右,徐某进入高家院内,站在院中喊了几声 “高老师”,正在屋后喂鸭的高申远应了一声。徐某循声来到屋后,从腰后拔出匕首刺向父亲胸部,随后迅速逃离。高申远的儿子高先生回忆,父亲被刺后掀开衣服看了一眼伤口,快步往客厅走想拿手机求救,但没能拿到,”就是一刀刺中心脏”。整个过程约 5 分钟。
关于徐某的作案动机,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告知高先生,徐某供述,杀害高申远是因为 “教书时对他管教太严了”。这一说法让家属难以理解 —— 高先生说,父亲从来没有提起过徐某,也不知道两人之间存在什么矛盾。徐某称,杀害其他几人也是为 “了结恩怨”。当地一名村干部介绍,徐某与四名被害者原本分属不同自然村,村庄合并后,徐某住所与四户人家的直线距离均为数百米;此前未听说双方存在矛盾纠纷。徐某平时话不多,见到村民会喊名字、打招呼,”看起来与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村干部还提到,徐某长期从事屠宰、卖肉工作,曾因犯罪入狱,出狱后与妻子离婚,孩子未与其共同生活。

案发当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对徐某刑事拘留;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 9 月 24 日被执行逮捕。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随后以故意杀人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10 月 21 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方在起诉中认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方指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徐某在故意伤害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这场历时一年多的案子,从 2025 年 9 月 9 日的连续袭击,到 2026 年 10 月 21 日的一审宣判,最终落到死刑判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