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盲人小伙向明亮想带导盲犬参观陕西历史博物馆,却遭工作人员以 “动物不能进馆” 为由拒绝,此事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这一事件不仅关乎盲人权益与导盲犬的特殊地位,也暴露出公共场所无障碍服务的短板,值得全社会深入探讨。
事件回溯,6 月 10 日,温州盲人小伙听闻陕西历史博物馆的大名,便计划前往参观。出发前,他致电博物馆沟通,得到的答复却是导盲犬不能入内。后续两次电话沟通,工作人员先是称 “宠物带不进去”,在向明亮解释导盲犬是工作犬后,又表示 “动物带不进去”,最终明确告知 “肯定不允许”。温州盲人小伙在社交账号发布的电话沟通录音片段引发争议,虽然后来他承认视频存在剪辑,博物馆曾提出派志愿者协助进馆、帮忙看管导盲犬的方案,但他认为此方案无法解决从酒店到博物馆途中自己的出行问题。

陕西历史博物馆
陕西历史博物馆方面回应称,馆内展陈空间密闭、观众密集,参观须知明确规定所有动物(含导盲犬等服务犬)不得入内。从管理角度看,博物馆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在人员众多且空间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导盲犬作为动物,其行为存在一定不可控性,一旦受到刺激,可能引发混乱,影响其他游客参观体验,甚至对文物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此前也不乏公共场所因动物引发意外的案例,这使得博物馆在对待导盲犬入馆问题上格外谨慎。
然而,从盲人权益保障角度出发,导盲犬是盲人出行不可或缺的 “眼睛”,是他们融入社会、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辅助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也要求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不少先进国家和地区,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积极接纳导盲犬,通过制定专门的导盲犬参观规则、安排特定参观路线、时段等方式,平衡盲人权益与场馆管理需求。国内也有像故宫博物院、中国考古博物馆等允许持有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入馆,为盲人参观提供便利。

中国考古博物馆
此次争议的核心在于,博物馆提供的志愿者陪同服务,能否等同于为导盲犬入馆提供便利。从法律条文的严格解读来看,“提供便利” 应是针对盲人使用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而言,将盲人与导盲犬分离,仅为盲人提供人工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立法初衷。对盲人来说,自主性是融入社会的关键,导盲犬给予他们相对独立出行的能力,这种自主权利不应被轻易剥夺。就如同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无障碍通道,而非人工搬抬服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为化解此类矛盾,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例如,设置导盲犬专用参观通道或路线,避开人员高峰时段;在馆外设立导盲犬临时安置区域,并配备专业人员照料;提前在官网等渠道明确导盲犬入馆相关政策与服务细则,让盲人提前知晓、做好规划。同时,社会层面也应加强对导盲犬的科普宣传,消除公众对导盲犬的误解与恐惧,营造包容接纳的社会氛围。法律制定者也需结合实际,细化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盲人权益保障与公共场所管理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